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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

 
http://news.chinapet.net  2008-02-26 11:17  新华网   评论0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引导群众文明、规范、科学养犬,减少因养犬带来的种种社会、环境问题,巩固前期养犬管理工作成效,遏制养犬问题反弹趋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要求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职能管理为辅”、“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觉自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养犬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由公安局和城管局负责,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养犬管理执法队伍,专职负责对市区内流浪犬、无主犬、野犬进行捕获、扑杀。

  第五条 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应紧紧围绕各自业务职能,认真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市区犬只交易市场的管理监督,逐步取缔市区建成区内的犬只交易市场,及时取缔无证经营、违规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条 畜牧部门应大力推进犬只检疫免疫工作,安排专门场地,明确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各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小区养犬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管理巡查,规范业主养犬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小区内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各类犬病的防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放犬只咬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园林绿化、体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主管的广场、绿地、公共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设立禁止在公共场所遛养犬只的标识标牌,及时制止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彻底澄清市民群众养犬底数,在居民小区深入广泛地进行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逐区逐院设立养犬情况公示栏,并组织义务巡查队伍,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肩高超过35公分的犬只和烈性犬,不得一户多犬,所有犬只应当实行狂犬病免疫,外出挂犬只免疫标志牌、系犬绳。

  第十三条 养犬户应自觉做到不养大型犬、一户养一只、养犬免疫、居家不扰民、外出遛犬系犬绳、戴笼嘴、有人牵。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要自觉抵制、积极举报,积极配合政府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国家干部及所有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政府养犬管理规定,发现违规养犬行为,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规养犬行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或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政府养犬管理执法队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小型观赏犬出现违规行为拒不听从劝止的,可予以捕获并送至市畜牧部门暂扣收容。

  第十六条 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不符合养犬条件的,所养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理;符合养犬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到畜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一律按违规犬只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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