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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长期没有围墙 狂犬窜入校园咬伤17名学生

 
http://news.chinapet.net  2002-07-05 14:38  中国新闻网   评论0条

  中新网成都7月5日消息:6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麻城中学召开赔偿兑现大会,将10万余元现金一一送到了17名被害学生的监护人手上。至此,这起曾轰动一时,引起过多家媒体关注的恶狂犬伤学生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叙永县麻城中学由于资金匮乏,长期未建有校园围墙。2001年6月21日中午20分许,叙永县摩尼工商所职工雷祥红所喂养的一只沙皮狗突然窜到麻城中学校园内,像虎豹进入羊群一样疯狂地追逐、乱咬操场上和一至四楼楼道、教室的学生,致该校17名学生被咬伤。

  事件发生后,学校和县、乡政府立即将受伤学生送至麻城乡卫生院、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注射了预防狂犬病疫苗。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当日即捕杀了该犬,并将其脑组织送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狂犬病研究中心检测,经检测确定该犬带狂犬病毒。

  17名学生受伤后,心理和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其中有2名学生还患上神经衰弱症住院治疗,学生家长纷纷为解决此事奔波。该案在救治、处理过程中,产生医疗费14131.4元,交通费596.2元,误工费3740元。该案经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未果后,受伤学生将雷祥红和叙永县麻城中学、叙永县麻城乡畜牧兽医站及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叙永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误学、精神损害及其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雷祥红违规养犬,且明知其犬会伤人,却疏于管理,致使其犬远离拴养之地造成伤人后果,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被告麻城中学,对学生的在校安全负有义务,却在客观上未设置围墙,未尽到对学生安全管理的注意义务,致使雷祥红之犬无阻碍地窜进校园,造成咬伤原告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雷祥红、被告叙永县麻城中学赔偿17名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8467. 6元,精神抚慰金85000元,其中雷祥红承担82774元,叙永县麻城中学承担20693.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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